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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工资薪金时的常见问题

来源:文山人才网 时间:2012-05-27 作者:admin 浏览量:
  我们就一些计算工资薪金时的常见问题作简单的解答。

  问题一:为什么你实际到手的工资薪金与上述计算的不一样?

  对于“工薪所得”(包括月薪、年薪及经济补偿金),上述计算的结果很可能跟你实际到手的数额不一样。以下是可能的原因:

  1.你所在单位采用的社保缴费方式不同: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是非常复杂的,类型有本埠城镇、本埠农村、外埠城镇、外埠农村,方式又有基本社保、综合社保等等。

  2.你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比例不同:公积金缴费的比例并不是固定的,大多数的城市只规定了范围(如5%-1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采用多少比例来缴纳。你可以向单位的人事部门咨询,并在计算过程中自行调整参数比例。

  3.缴费基数不是你实际的基数:由于我们无法得到你的实际缴费基数,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单位有可能会采用最低档的缴费基数为你交纳社保。所以请你向人事部门咨询并在计算过程中自行调整数据。

  4.数据不一定最新的:各地通常每年4月会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而7月份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我们会尽量收集最新的社保与公积金数据,但仍然无法保证数据的实时更新。

  5.税前收入可能涉及工资、补贴、奖金等多种项目,还有部分收入可以依法抵扣,从而导致计算结果不一致。

  6.还有很多可能的因素,不再逐一罗列,不过,本文可以给你一个相对可靠的参考。

  问题二:经济补偿金需要交纳个税吗?如何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年终奖如何缴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职工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问题四:年底双薪如何扣税?

  一、如果单位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的:“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 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
  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问题五:有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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