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中秋节到来,该回家看看父母的时候。可身在异乡怎么能说走就走?说好的“探亲假也是“身在异乡。
“探亲假为何不“亲?我国有关“探亲假的规定最早见于1957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国务院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出台了《关 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转眼间,这一《探亲规定》已经施行了三十四年之久,至今有效。
然而,据市总工会调查显示,近9成的劳动者从未休过“探亲假。
事实上,“探亲假在中国是有历史的。
早在秦代,就有请假探亲的“告归制度;到了唐宋休假制度发展到顶峰,其中《唐六典》记载有:父母居住在三千里以外的,每隔三年有三十天的定省假……这里的“省即为“省亲;元、明甚至会追究不去探亲的官员的责任。稳固的家庭关系被中国历代政权视为重要的执政基础。
探亲假设置的目的,即在于缩短异地工作者与亲属的时空距离,解决的不是个人的休息问题,而是家庭问题、社会问题。
那么一个自古就有的探亲假,如今为何只有1成的劳动者休过呢?
1981年,国民经济调整初见成效,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拟进一步扩大,商品经济的认识尚处在萌芽之中……因此《探亲规定》将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覆盖了当时绝大部分职工。同时,《探亲规定》还要求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将对此的事实认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
但是,1981年的《探亲规定》今日已鲜有受益者。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城镇职工中国有企业职工约占18%,市总工会近期的调查同时显示上述职工“探亲假的执行率只有50.1%。这就解释了为何9成劳动者从未休过“探亲假。
探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012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有人说,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现有的“探亲假应当扩大至所有企业的员工。文山人才网
但是,简单地扩大“探亲假的适用范围,一定合适么?
时至今日,1981年《探亲规定》的立法背景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劳动者年休息日已经增加了61至71天,其中包括新增加的52天周休息日、新设立的带薪年休假(5至15天)以及新增加的法定节假日4天。其中,新增的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都与“探亲有关。而再将一年20至50天的“探亲假强加给所有企业将大大超出它们的承受水平。另一方面,在竞争格外激烈的今天,一个多月的“探亲假不仅意味着劳动者相应的绩效工资将受到影响,还意味着其技能熟练度的减少,甚至是岗位的撤销或替代,这也是劳动者无法承受的。《探亲规定》难以落实的深层原因,在于其已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十多年来的发展。
但这也不意味着“探亲假应当废止。正如前文所述,“探亲假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我国职工一年120至130日的休息日已经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而在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其对于职工更多的是义务,对于企业更多的责任。
因此,为公共利益设置的“探亲假,宜改不宜废。相比于80年代,如今我国火车总里程数增加了一倍多,从上海至北京的路途时间从一天半缩短至5个小时,原先探亲假的申请条件和周期也应及时调整。有专家、学者提出设置一定的距离条件、缩短假期时间、合理分担路途费、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结合并加大年休假执行力度等等建议,都是可取的。
毕竟,思念如灯火,总会在车水马龙中热情地燃烧,却又总是被每个繁忙的夜晚熄灭。阴晴圆缺自古难全,制度设计也是如此。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