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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需保障

来源:文山人才网 时间:2012-09-24 作者:admin 浏览量:
  近几年,各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不仅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考验。

  为提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月20日,省高院、郑州中院等单位主办“劳动者权益保护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记者就劳动争议话题,采访了与会部分法学专家、律师代表。

  减少劳动者诉讼难度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但是限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经济困难,以及劳动纠纷案件处理周期长等原因,劳动者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财力来应对劳动纠纷诉讼。

  “司法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通知书或者风险告知书中,应增列法律援助事项,把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获取援助途径告知劳动者。”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军说。另外,法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要多适用简易程序,速立速裁速执,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减少劳动者诉讼的难度。

  实习生应享受工伤待遇

  目前,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实习。可是,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遭受的侵害进行保障。实习生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郑州中院民二庭法官宋江涛说,实习生参加了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劳动,同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宋江涛认为,将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按照工伤处理,能够更好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前,按照省高院部署,全省15家法院正在进行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那么,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时,到底应该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企业呢?

  “要依法平等对待,又要适当倾斜、保护弱者;既要确保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打得起官司,又要确保有理的劳动者打赢官司。”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司晓森认为,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但对生存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司晓森说,要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法院要与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等沟通协调,努力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劳动合同、平等协商、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法律监督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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